河南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混凝土外加剂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冶金建筑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构件厂
北京市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星混凝土外加剂厂
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江苏镇江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总厂
上海市新浦化工厂 上海市住总建科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桂茹,郭京育,田 培,陈嫣兮,游宝坤,吴菊珍
顾德珍,胡玉初,冯 浩,巴恒静,张耀凯,段雄辉
本文执笔:田桂茹
河南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持修订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是由原《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修订而成。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科研成果,借鉴国外先进的应用技术,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研究,在必要的试验、论证的基础上对原规范的修订做了较大的改进。
本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1)原规范有10个外加剂剂种的应用技术,新规定除对原规范的10个外加剂剂种的应用技术进行修订外,增加制订了缓凝高效减水剂、泵送剂、防水剂、速凝剂4种外加剂的应用技术。
(2)新规范共制订了14种外加剂的应用技术,从而使已有外加剂产品行业标准的外加剂均有了相对应的应用技术。因此,必定对外加剂的生产、施工应用起到指导作用。
(3)本规范增加了“混凝土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检测方法”。
所有外加剂与水泥之间都存在适应性问题——适应性好,即满足施工要求,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又降低成本;适应性差就难以实现;若完全不适应或与工程要求的完全相反,不仅工程质量差,有时还会造成质量事故或无法施工。
河南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工程中反应最为突出的是减水剂与水泥的适应性问题。经常出现的如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差、严重泌水、坍落度损失过快等。影响减水剂与水泥适应性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主要影响因素有水泥熟料的矿物组成;水泥的含碱量;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掺量;用做水泥调凝剂的石膏形态及水泥细度、温度、新鲜程度等。
当然,减水剂自身的特性对水泥的塑化效果也有较大影响。对同一种类的减水剂,由于外加剂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控制的差异影响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
(4)在本规范基本规定中提出,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为符合水泥标准的6大通用水泥,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如何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是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规范提出的适应性检测方法适用于检测各类混凝土减水剂及与减水剂复合的各种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也可用于检测其对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
适应性检测方法采用测定水泥净浆流动性的方法。该方法所采用的检测设备是建筑施工单位、外加剂生产企业均具备的水泥净浆搅拌机,不需购置新设备,且检测方法简单快捷,便于操作。
(5)本规范第二章“基本规定”按外加剂的选择、外加剂掺量、外加剂的质量控制分为3节。
河南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外加剂选择一节规定“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从而避免混凝土工程因外加剂使用产生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问题。
在本节还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和用工程条件进行试配试验等内容。
外加剂掺量一节主要提出了对外加剂的含碱量要求。规范规定“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kg/m3混凝土。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碱骨料反应是影响混凝土耐久性的重要因素之一。碱骨料反应危害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既骨料具有碱活性、混凝土中有一定量的可溶性碱、潮湿环境。混凝土外加剂特别是某些早强剂、防冻剂、膨胀剂和防水剂等会给混凝土带来大量的钾、钠离子,所以外加剂带入的碱是不可忽视的。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一节规定了外加剂供货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提出了进场外加剂应抽取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以及外加剂的存放、计量等要求。
(6)本规范各外加剂章节的施工一节中均规定了外加剂进场应检测的项目。检测项目的选择是基于能代表该外加剂的特性,检测项目尽量少,检验结果尽可能快得出的指导思想。但某些品种的外加剂,目前还难以完全满足以上指导思想的要求,有待今后改进。
(7)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附录一“外加剂的名词解释”。因《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GB8075)已有此内容,原附录一没有保留的必要。
(8)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附录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因《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中包括了掺外加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内容,故本规范取消此内容。
(9)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附录四“早强剂、早强减水剂的组成与剂量”,原规范内容为指导和推动外加剂的应用曾起到很大作用,但随着外加剂的发展,原内容有的已经落后,有的不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故予以取消。
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河南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共4条,主要涉及外加剂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及对混凝土建筑物耐久性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1)本规范第2.1.2条规定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在配制外加剂时,以前主要考虑的是其能否满足混凝土性能的要求,而对于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践中发现某些材料配制的外加剂在混凝土施工或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或对环境产生污染。外加剂的组成材料中有的是工业副产品、工业废料、材料品质不纯如某些早强剂、防冻剂中采用铬渣,其中的重铬酸盐是有毒的。
外加剂中有的采用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对人体是有剧毒的。又如防冻剂中采用尿素等物质,虽然尿素是白色、无味的物质,但在混凝土的碱性条件下会产生化学反应生成氨,从而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近几年来发生的冬季施工使用含尿素防冻剂的住宅、写字楼氨气含量超标,对人体产生危害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中规定了释放氨的量不大于0.10%的限值。
(2)本规范第6.2.2条、第7.2.3条、第7.2.4条规定:“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害成分的早强剂(防冻剂)严禁使用饮水工程及与食品相接触的工程”。“含有硝铵、尿素等产生刺激性气味的早强剂(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建筑工程”。
(3)本规范第6.2.3条规定了9中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氯盐会加快钢筋的腐蚀,其对予应力钢筋的腐蚀危害更为严重。其腐蚀程度与许多因素有关,如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湿度、侵蚀性介质、温度、直流电等)以及钢筋品种等。
(4)本规范第6.2.4条规定2种混凝土结构严禁采用含强电解质的无机盐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如化工和有色金属工厂的电解车间、使用电气化运输设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5)本规范第7.2.2条规定含亚硝酸盐、碳酸
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001年7月,该规范通过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
审查会议的鉴定结论如下——
(1)本规范具有适应性、先进性和科学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2)本规范所包含的14种外加剂剂种齐全,与国外同类标准相比较丰富。规范在剖析了我国混凝土外加剂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外加剂应用的先进经验,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的先进技术,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加剂施工应用技术规范;
(3)本规范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混凝土耐久性等问题,对某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外加剂,在其应用范围、掺量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4)本规范的修订和颁布对我国混凝土外加剂推广应用和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其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将十分显著。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批准实施以来,引起了外加剂界的普遍关注。通过宣传贯彻和工程应用实践,反映良好。
我们相信,规范不仅能保证我国混凝土施工质量,也将促进我国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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